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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晚上晚班回來,看到碧潭的LED燈又亮了,
我有一種莫名的"成就感"!
前陣子我發了一篇"縣長信箱",
不管LED燈的修復是不是因為我去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反應的結果,
那壞掉三個月的碧潭的LED燈昨晚終於又亮了,
讓我知道我當時去"投書"的行為是對的!

社會上還是需要"雞婆"的人!



本來要去冬眠的,
趁我還沒睡著前,
我還是想紀錄一些最近我們社區發生的一些事!



您住的房子在您的社區有無規定"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雜物",
包括鞋櫃,鞋墊,鞋子等任何雜物呢?

色房子的社區算是一個小型社區,
很簡單,只有44戶,
就是因為簡單乾淨,
人口素質有一定的水準,
我們也始終訂定了一些規則要大家共同遵守!

下面的一張文宣是我們貼在樓梯間要讓社區民眾知道的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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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根據本大廈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98.10.10)決議,
為不影響大廈美觀及違反消防法規,
本大廈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鞋櫃, 腳踏墊 (包含鞋子)及其他雜物,
此項決議也再一次於第一屆第五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99.08.15)經 “過半數的所有權人” 投票通過!

2.請各住戶自行清理自家公共樓梯間的任何鞋櫃, 腳踏墊 (包含鞋子)及其他雜物,
99年10月份為一個月的宣導期,
自99年11月1日起,
本管委會將嚴格執行,
若有違規的住戶,
管委員會不定期的將貴住戶的樓梯間 “雜物”收至一樓的管理員櫃台,
再由所有人自行於櫃台認領,
請各住戶多多配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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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31日(星期天)是我們樓梯間不能放置任何雜物的宣導期的最後一天,
那天我還一大早6:00就坐高鐵出門去,
約晚上7:30回到台北,
我特別趕緊趕回來,
我請管理員帶我一個樓層一個樓層看,
看有那幾戶門外還有東西,
想說打個電話提醒他們,
明天就是11 月1日要開始正式實行了!
(因為我是社區管委會的安全委員!)

後來看到的結果約剩三戶門外還有東西,
我和管理員說,
我們要去按門鈴還是從1樓管理員櫃台打電話到住戶家,
管理員還說,
打電話比較好吧!
萬一住戶在洗澡就很拍謝了!

後來我打的第一家就是"x號x樓",
我對這戶真的很陌生,
他們是後來才搬來的, 
管理員告訴我住戶是”A先生"!

電話接通了以後, 
我告知他我是管委會的安全委員周先生, 
我跟他說我們樓梯間的”公告單”的內容明天就要正式實施了, 
話都還完全講完, 
這位”A先生"就歇斯底里的咆哮說他反對,
甚至口出穢言的說
"媽的.,我花多少錢買一個房子,你給我收什麼收"(我當時心想,你是買來的,難道我們其他43戶是"搶”來的!)

他的國語不太標準,我覺得聽起來有點怪怪的(有點像台灣國語,後來管理員說他好像是印X華僑),
他大聲的說,現在下雨天,鞋子都濕了,為什麼鞋不能放外面!

我一直和他解釋這是我們兩次開會大家的共同決定, 
如果他有意見, 
下次開會他再提出來就好, 
這老兄顯然聽不見任何的事, 
聲音愈來愈大聲,
愈來愈"歇斯底里的咆哮”

最後他竟然說,
”你敢給我收,我就把你的手給剁掉"!

我聽到這句話後, 
實在不想再跟他講下去, 
我只說了一聲
"先生,你講話怎麼這麼沒品,我不想再跟你說了”
然後我就把電話給掛了!



我覺得",,,,,,,,,,,,,,,,我就把你的手給剁掉"!
這種這麼不入流的話,
任何人都知道這是不能出現在人際之間的交談的!

人家說買房子最重要的是"地段,地段,地段"-->"Location, location, location"
可是早在兩千年前你若問孟母的話,
她可能會回答買房子最重要的是----->"鄰居,鄰居,鄰居"

我為了這件事消沉了一陣子,
甚至想過要不要再找"第二個色房子"!

還好我們有樓層管制,
任何人都到不了別人的樓層,
我若是跟他同一層,
我可能"馬上搬家"!

因為住在這麼可怕的鄰居旁邊,
萬一我像最近"連勝文事件"一樣,
太不值得了吧!

我們勇敢的"主委"隔幾天後在大廳與這位不講理的A先生巧遇,
"主委"又和他提起這件事,
A先生反嗆"法令在那"?

我本來是想算了的!
但我這"獅子座+處女座"的個性完全被他"囂張的氣燄"給激起來了,





主委也問我也沒有法令可證明"公共梯間是不能否置放鞋子"的!

我先到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翻法令條文,
怎麼找都找不到,
後來我到"民意論談"留言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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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大樓的公共梯間能否置放鞋子?
張貼者: 台北縣新店市市民
張貼日期: 2010/11/20 01:29:06
文章內容: 我是住在一棟12層樓有電梯的大樓,本大樓為每一層4戶!
4戶共用一個電梯,而且有兩個行走用的樓梯!
因為有住戶在自家的門口堆放鞋子,影響美觀及通行!
是否有消防法規規定,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物品(包括鞋櫃,鞋子..等)的條文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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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了幾天,
都沒有網友來回復,
我乾脆就到"署長信箱"再一次留了上述的話給消防署署長!



消防署過了一陣子寄給我上述的文件,
也E-mail給我如下的內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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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先生您好:

您於99年11月2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,
提及是否有消防法規規定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物品1事,
經交由本署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:

首先感謝您對消防業務的支持與愛護。
有關您所陳述是否有消防法規規定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物品1事,
本署深表關切,
查建築物公共梯間之規定,
屬建築法相關法令規範範疇,
前開法令係建築主管機關權管,
經向內政部營建署查詢後表示將儘速依權責卓處並回復您,
本署已於99年11月23日以消署預字第0990061074號函將本案轉請該署辦理。

感謝您的關切與指教,
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,
隨時歡迎您逕洽本案承辦人,
我們將竭誠為您答復,
謝謝您的來信。
請繼續給我們建言,
敬祝安康。

本案聯絡人:顏xx

聯絡電話:02-8195xxx6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不知是我中文不好還是怎樣,
有點看不懂,
我打電話去問了那位顏xx

他告訴我,
這部份的法令不是在他們"消防署",
而是在"營建署"!
他們已去函告知內政部營建署,
相關單位應該會給我答覆!



我一直等不到,.....

終於有天半夜睡不著,
AM:3:30 被我在"內政部營建署"的網站給我找到了,
"公寓大廈管理條例":這是"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;
增訂第59-1條條文",
最後更新日期:2010-05-07

其中第16條,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、防火間隔、防火巷弄、開放空間、退縮空地、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、
設置柵欄、
門扇或營業使用,
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。

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,
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,
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
得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
後面第49條還有更精彩的
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
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
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;
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:


四、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。


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,
因而致人於死者,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;
致重傷者,
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後來營建署過了好幾天也真的寄給我如上的法律條文!



我之所以會對這件事這麼不甘心,
就是因為在公共梯間堆放雜物,
這是有可能出人命的,
就是有案例曾發生過,
只是在門口擺了鞋子,
但門口根本和逃生樓梯緊鄰,

當火災發生時,
一片淒黑,
而且兵荒馬亂,
後來有人因此而跌倒受傷,
甚至有人昏厥沒有逃出來!
就..........

但是我們這個A先生,
生長在"咕嚕咕嚕"的地方,
是不懂這些的,

他跟我不同樓層,
我是可以不用管這個閒事,
雖然我是社區的安全委員,
但是社會"是非黑白的道理"大家應該都要有,
對於有些想要"積非成是"的人有這種心態和行為,
我們應該要大聲的把他揪出來!

否則社會那來的"正義和公理"!

我們終於可以很大聲拿著法律條文給這位A先生看了!
至於這位A先生會再怎麼"狡辨",
我倒想看看接下來他會有什麼說詞!
請大家待續了!

周高銘,2010,12,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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