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晚上晚班回來,看到碧潭的LED燈又亮了,
我有一種莫名的"成就感"!
前陣子我發了一篇"縣長信箱",
不管LED燈的修復是不是因為我去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反應的結果,
那壞掉三個月的碧潭的LED燈昨晚終於又亮了,
讓我知道我當時去"投書"的行為是對的!
社會上還是需要"雞婆"的人!
本來要去冬眠的,
趁我還沒睡著前,
我還是想紀錄一些最近我們社區發生的一些事!
您住的房子在您的社區有無規定"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雜物",
包括鞋櫃,鞋墊,鞋子等任何雜物呢?
色房子的社區算是一個小型社區,
很簡單,只有44戶,
就是因為簡單乾淨,
人口素質有一定的水準,
我們也始終訂定了一些規則要大家共同遵守!
下面的一張文宣是我們貼在樓梯間要讓社區民眾知道的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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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根據本大廈第一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98.10.10)決議,
為不影響大廈美觀及違反消防法規,
本大廈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鞋櫃, 腳踏墊 (包含鞋子)及其他雜物,
此項決議也再一次於第一屆第五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(99.08.15)經 “過半數的所有權人” 投票通過!
2.請各住戶自行清理自家公共樓梯間的任何鞋櫃, 腳踏墊 (包含鞋子)及其他雜物,
99年10月份為一個月的宣導期,
自99年11月1日起,
本管委會將嚴格執行,
若有違規的住戶,
管委員會不定期的將貴住戶的樓梯間 “雜物”收至一樓的管理員櫃台,
再由所有人自行於櫃台認領,
請各住戶多多配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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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31日(星期天)是我們樓梯間不能放置任何雜物的宣導期的最後一天,
那天我還一大早6:00就坐高鐵出門去,
約晚上7:30回到台北,
我特別趕緊趕回來,
我請管理員帶我一個樓層一個樓層看,
看有那幾戶門外還有東西,
想說打個電話提醒他們,
明天就是11 月1日要開始正式實行了!
(因為我是社區管委會的安全委員!)
後來看到的結果約剩三戶門外還有東西,
我和管理員說,
我們要去按門鈴還是從1樓管理員櫃台打電話到住戶家,
管理員還說,
打電話比較好吧!
萬一住戶在洗澡就很拍謝了!
後來我打的第一家就是"x號x樓",
我對這戶真的很陌生,
他們是後來才搬來的,
管理員告訴我住戶是”A先生"!
電話接通了以後,
我告知他我是管委會的安全委員周先生,
我跟他說我們樓梯間的”公告單”的內容明天就要正式實施了,
話都還完全講完,
這位”A先生"就歇斯底里的咆哮說他反對,
甚至口出穢言的說
"媽的.,我花多少錢買一個房子,你給我收什麼收"(我當時心想,你是買來的,難道我們其他43戶是"搶”來的!)
他的國語不太標準,我覺得聽起來有點怪怪的(有點像台灣國語,後來管理員說他好像是印X華僑),
他大聲的說,現在下雨天,鞋子都濕了,為什麼鞋不能放外面!
我一直和他解釋這是我們兩次開會大家的共同決定,
如果他有意見,
下次開會他再提出來就好,
這老兄顯然聽不見任何的事,
聲音愈來愈大聲,
愈來愈"歇斯底里的咆哮”
最後他竟然說,
”你敢給我收,我就把你的手給剁掉"!
我聽到這句話後,
實在不想再跟他講下去,
我只說了一聲
"先生,你講話怎麼這麼沒品,我不想再跟你說了”
然後我就把電話給掛了!
我覺得",,,,,,,,,,,,,,,,我就把你的手給剁掉"!
這種這麼不入流的話,
任何人都知道這是不能出現在人際之間的交談的!
人家說買房子最重要的是"地段,地段,地段"-->"Location, location, location"
可是早在兩千年前你若問孟母的話,
她可能會回答買房子最重要的是----->"鄰居,鄰居,鄰居"
我為了這件事消沉了一陣子,
甚至想過要不要再找"第二個色房子"!
還好我們有樓層管制,
任何人都到不了別人的樓層,
我若是跟他同一層,
我可能"馬上搬家"!
因為住在這麼可怕的鄰居旁邊,
萬一我像最近"連勝文事件"一樣,
太不值得了吧!
我們勇敢的"主委"隔幾天後在大廳與這位不講理的A先生巧遇,
"主委"又和他提起這件事,
A先生反嗆"法令在那"?
我本來是想算了的!
但我這"獅子座+處女座"的個性完全被他"囂張的氣燄"給激起來了,
主委也問我也沒有法令可證明"公共梯間是不能否置放鞋子"的!
我先到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翻法令條文,
怎麼找都找不到,
後來我到"民意論談"留言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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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大樓的公共梯間能否置放鞋子?
張貼者: 台北縣新店市市民
張貼日期: 2010/11/20 01:29:06
文章內容: 我是住在一棟12層樓有電梯的大樓,本大樓為每一層4戶!
4戶共用一個電梯,而且有兩個行走用的樓梯!
因為有住戶在自家的門口堆放鞋子,影響美觀及通行!
是否有消防法規規定,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物品(包括鞋櫃,鞋子..等)的條文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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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了幾天,
都沒有網友來回復,
我乾脆就到"署長信箱"再一次留了上述的話給消防署署長!
消防署過了一陣子寄給我上述的文件,
也E-mail給我如下的內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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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先生您好:
您於99年11月2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,
提及是否有消防法規規定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物品1事,
經交由本署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:
首先感謝您對消防業務的支持與愛護。
有關您所陳述是否有消防法規規定公共梯間不能置放任何物品1事,
本署深表關切,
查建築物公共梯間之規定,
屬建築法相關法令規範範疇,
前開法令係建築主管機關權管,
經向內政部營建署查詢後表示將儘速依權責卓處並回復您,
本署已於99年11月23日以消署預字第0990061074號函將本案轉請該署辦理。
感謝您的關切與指教,
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,
隨時歡迎您逕洽本案承辦人,
我們將竭誠為您答復,
謝謝您的來信。
請繼續給我們建言,
敬祝安康。
本案聯絡人:顏xx
聯絡電話:02-8195xxx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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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是我中文不好還是怎樣,
有點看不懂,
我打電話去問了那位顏xx
他告訴我,
這部份的法令不是在他們"消防署",
而是在"營建署"!
他們已去函告知內政部營建署,
相關單位應該會給我答覆!
我一直等不到,.....
終於有天半夜睡不著,
AM:3:30 被我在"內政部營建署"的網站給我找到了,
"公寓大廈管理條例":這是"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;
增訂第59-1條條文",
最後更新日期:2010-05-07
其中第16條,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、防火間隔、防火巷弄、開放空間、退縮空地、樓梯間、共同走廊、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、
設置柵欄、
門扇或營業使用,
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。
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,
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,
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
得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後面第49條還有更精彩的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
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
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;
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:
四、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。
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,
因而致人於死者,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;
致重傷者,
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後來營建署過了好幾天也真的寄給我如上的法律條文!
我之所以會對這件事這麼不甘心,
就是因為在公共梯間堆放雜物,
這是有可能出人命的,
就是有案例曾發生過,
只是在門口擺了鞋子,
但門口根本和逃生樓梯緊鄰,
當火災發生時,
一片淒黑,
而且兵荒馬亂,
後來有人因此而跌倒受傷,
甚至有人昏厥沒有逃出來!
就..........
但是我們這個A先生,
生長在"咕嚕咕嚕"的地方,
是不懂這些的,
他跟我不同樓層,
我是可以不用管這個閒事,
雖然我是社區的安全委員,
但是社會"是非黑白的道理"大家應該都要有,
對於有些想要"積非成是"的人有這種心態和行為,
我們應該要大聲的把他揪出來!
否則社會那來的"正義和公理"!
我們終於可以很大聲拿著法律條文給這位A先生看了!
至於這位A先生會再怎麼"狡辨",
我倒想看看接下來他會有什麼說詞!
請大家待續了!
周高銘,2010,12,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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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法條給他看時要不要帶盾牌?~
可能要,免的他情緒又失控了!
上禮拜在課堂是說這件事就在想這位先生看到法條的反應了! 這世上就是什麼人都有!!還好是不同樓層的,而且老師你也不需要像"連先 生"一樣去助選!否則遇到這種不講理的瘋子,就得不償失了!!
我們現在勇敢的主委要出面去跟他說!
真的是太酷了~有的時候就是要這樣善用法律~~才是厲害阿!
我是在爭一口"氣"!
老師~~你要不要先準備一份翻譯成"咕嚕咕嚕"文的法令~免得他說他看 不懂中文!還有除了盾牌以外還要加戴安全帽~以防萬一!!
若他假裝不識字,那真的什麼文都聽不懂了! 我們現在勇敢的主委要出面去跟他說!
周老師應該帶支錄音筆在身上, 如果A先生再恐嚇你, 錄下來告他~ ^^"
"錄音筆"倒是不錯的建議!
我也覺得要錄音下來…這不是小人,這是保護自己!畢竟他這樣不可理 喻=_=
我應該去跟我們主委講,要他帶錄音筆!
老師... 順便錄影下來... 如果有必要也可以PO給大家看生長"咕嚕咕嚕"的A先生給大家看... 要記得請他"微笑一下"喔^_<
錄個頭啦!吃飽太閒!
那我覺得你要帶安全帽,生長在咕嚕咕嚕的人,說不定會帶武器!呵~ 南部的冬天要到了,終於要擺脫熱死人的天氣了。yes
南部好天氣,你還嫌! 讓你來台北待一陣子,等發霉再回去!
你把那個條文印個幾十張 貼滿她家門!!!!
妳是想被剁"頭"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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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(ヾ(∀´◎ ) コチョコチョ
現在很多人都很沒有水準! 很多事情不都是常識嗎?!但是他們卻都不知道 真的是很無言!
所以我才形容"咕噜咕噜"!
何不以社區管理委員會名義發存證信函給他,要他限期改善,之前不是 有案例民眾將鞋子置於樓梯間,造成鄰居下樓不慎摔傷事件,後來不是 有判賠,依法是可以約束他,如果惡鄰居還是依然故我,那就PO上網路 讓大家評評理,來各人肉搜索,民眾言論還是很可怕滴。
"發存證信函",太複雜了! 台北縣公務局已來函,要管委會先以書函出面制止,若還是不聽,就照相,將相片,書面函還有違規者的地址,姓名,寄給工務局,工務局就要來罰錢了! 只是鄰居好像不用做到這樣撕破臉,我們現在等著看他的反應! "人肉搜索"有什麼用,人家他又不上網!
好精彩!!!!我要看續集!!!
妳在看什麼戲呀!
喔!!!!好精采!!! 你也太厲害了! 不過你要不要帶警衛一起去?
警衛也怕呀! 不要把什麼事都推給警衛,我們每一位住戶對警衛來說都是老板,要警衛走在前面,難為他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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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去找他理論了嗎?? 咕嚕咕嚕的人感覺都很情緒化 你最近一定要常常更新網誌 讓我們知道你還安全啊!!!!!
我後來都不出面了,交給我們勇敢的主委出面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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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這篇感覺正義得以伸張 有法令明文規定 好的結果^^ 我遇到的就沒那麼好了 開車依照標示.號誌跟交警的指示行駛,還會被開單 真的很無言 寫了陳述書,硬被多加了一條罪,說我跨越雙白線,明顯與事實不符@@ 真搞不懂,我已經寫了很完整的說明 承辦的員警到底有沒有去深入了解實際的情況 只能說...國家真的缺錢...官字兩個口,欲加之罪何患無詞><"
你是開車被開罰單喔!
我太想知道後續發展了!!!
我會再寫一篇交待後來結果!
今天看到一篇報導~~內容大概是說有個人受不了他的鄰居把鞋擺在樓梯 間~~於是到法院告他!法官判他勝訴,並且還附帶說就算是管委會通過 可以放置在樓梯間~~依然屬於不合法~~依法律規定樓梯間是一率不可放 置物品的!
這是今天的新聞嗎?那一台報的,還是報紙寫的,我要剪下來當存證! 我那"要剁我手的鄰居",看到法規後,聽說很心不干情不願的收了!
是聯合報的新聞~~好像是禮拜四的
我來查查看!
周醫師你好~ 感謝你的熱心~ 社區有那麼不講理的住戶真的很糟糕 不知道那位住戶在忘年餐會敢不敢出現-.- X樓X號住戶
好你家在(台語),看在黃先生那兒的統計名單,他們那天好像不來耶! 否則我不知如何面對他,我的個性是遇到我討厭的人,我一定沒有給他好臉色看!可能會一直"結屎面"!
請問版主 我們是一層兩戶 我們外面完全沒有放東西 但是別樓層都放鞋櫃和其他雜 物 曾經請管委會處理 但是那些委員自己也都放出來當然也不處理 現在我 們對面搬即將有人搬來 在他們開始裝潢時就請總幹事告知我們不允許放鞋 櫃等雜物出來 但是前幾天發現已經把鞋櫃放出來了 請總幹事處理他也只會 說他會講 但是他也沒辦法.... 我想請問 我們可以找人來檢查罰款嗎? 還 是有什麼建議的方法呢?
你可以做的"機車"點,當然是為自己的權益在抗爭,因為他放了鞋櫃,對於你來說就是不方便,你記得每天照相,累積個10張,每張照片都有標明時間,直接寄到工務局或是內政部營建署,你可利用"署長信箱"那種管道,過不久,工務局就會來罰款,一張照片4萬,連你們管委會都要罰,記住,這是為了你的權益在做抗爭,你不這樣做,他們的"隨便"就變成你的"不便"了! 我一開始就給管理員和鄰居知道我是非常"機車"的人,對於放鞋或鞋櫃我絕對不能接受,所以我們這層樓大家都很守規矩,這樣我們自己的生活空間才不受侵犯,"出門遇爛鞋阻礙",這在風水上是非常不好的!
周先生您好 我是先求留言的林小姐 謝謝你的回應 我們對面那戶已經跟總幹事擺明了他們是絕對不會把鞋櫃收進去 說要怎樣隨便(如果有人來檢查就搬進去 檢查完再搬出來) 覺得很無奈 為什麼就是有這麼不講理不尊重人的鄰居 想請問周先生 1. 拍照就拍我們對面那戶 還是需要拍整棟的? 2. 來檢查是檢查整個社區還是我們對面那戶? 3. 真的罰不到他們嗎? 如同他們所盤算 可以來檢查就收 檢查完再放出 來? 4. 目前他們人還沒正是住進來 照相只照得到鞋櫃 工務局會不會不處理? 非常謝謝你 我們在這社區可說是孤立無援
你就照你們對面那戶就對了,而且照片記得有要標明時間.累積個10張 (最好連續10天),寄到工務局去,順便把我上面的法律條文搬出來,我不信罰不到他,他都不理你了,你何必對他客氣! 你也不用管來檢查時,他會不會收起來,反正他有放,你就照,一張照片就是4萬,讓他的房子被法拍,你就可換鄰居了~! 我連一雙鞋子我都不能忍受了,更何況是鞋櫃!那是公共梯間耶,不是他家耶!那幹嘛對他客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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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是機車一族
我本來就是"機車一族",而且"超機車"! 但是你才是"沒品一族",公共梯間不是你買的,是大樓全部共有的財產,不是你個人戶想要怎樣就怎樣的!
自古就說敦親睦鄰,現在社會常常有些人為了自己小小權益,拿著法律 當令箭,打著為民除害做些傷害友誼的事,如果鞋櫃放在出入口,那是 不應該,影響逃生,應該力爭,如果為了幾雙鞋子在門口,實在 太...。因為有時候朋友或訪客來了,自己也應發生類似事件,但大部 份都是為了大樓格調,從主委到總幹事、警衛專門做一些讓住戶住著很 不爽的事,而且還很多無法律可查,或是把法源擴張到無疆界,去找住 戶的麻煩,實在讓人感到煩,如果那些人只是為了炒房那就讓人更不 爽。
我看你是始終把鞋放在門口吧!誰要跟你這種人敦親睦鄰,我們台灣有台灣的法律,如果你對台灣的法律這麼不爽的話,這麼漠視的話,你就該滾回"咕嚕咕嚕"的地方去! 我即使朋友來了,我也不會讓朋友或訪客的鞋子放在外面,因為會造成隔壁鄰居的不便,你家自己沒有玄關嗎?你竟然把外面的公共梯間當成你家的玄關在放鞋了!? 我們這一層樓也從來不會有人把鞋子放在外面,我們是有公德心和高格調的一層樓,即使隔壁鄰居的朋友或訪客來,我也沒看到他們訪客的鞋在外面,因為你們是"沒品一族",還好上輩子有燒好香,沒跟你當同層的鄰居,犯法了,自己還為自己的行為做合理解釋,如果住的那麼不開心,請趕快搬家吧!儘管氣吧! 還有,夠男子漢的話,請把大名,樓層,你的地址附上,不用這麼偷偷摸摸看了別人的部落格,又放了一跎"大便"在這! 你可以翻到下一頁,你看看後面有多少人看不下去在罵你!
29樓的人 你回的回應 是否像是對岸的人 留的東西?? 周老師 是你可以嗆的ㄇ?? 你有種就登入 在來流言好ㄇ?? 30樓的人 你回那個無腦的話是啥東西?? 如果你覺得你文筆很好 為什麼不去 報社工作 寫一些更無腦的東西 東西本來就不能放在公共空間 不論是安全還是衛生還是整潔 公共空間本來就是不能置放東西 那就如你所說的 可以放鞋子 那我可不可以 把衣服 晾在你家門口 這樣不就是你想表達的東西ㄇ??
哈哈哈哈!這麼久以前的文章,怎麼又熱鬧起來了~
Yi-Chao Lai: 真的 好孬喔 有種就留 大名樓層 7小時前 沈俊昇: 就是有些沒品又沒公德心的住戶才會做這種違反社區規定的 事,真為這些人感到悲哀 6小時前傳自手機 Ning Hsu: 老師~你真是太勇敢了!把鞋子放門口的鄰居真的很缺德,把 自己的腳臭留在門口薰自己的左鄰右舍,朋友來訪還請朋友一起薰大家, 太差勁了!自己關起房門在家裡開開心心開party,我們卻要賭上自己的 生命安全(鼻子聞到都快窒息了)~只能說要有公德心啊!!!((我也曾經 深受其害,尤其是下雨天,鄰居的鞋子都淋濕了還放門口,那氣味真的是 orz 6小時前 洪貫竣: 標準台灣原生種野生動物,牠可能以為牠還住在森林可以為 所欲為。差沒撒尿佔地而已。:) 6小時前傳自手機 Tang Min Chen: 29 跟 30樓的人是否在挑戰法律 老師 快點檢舉他 讓他收到罰單 5小時前 Sunny Chen : 真有趣 5小時前 Ada Shen : 這就如同某人說的(很多腦殘都用這招): 要跳出別人的邏輯去回答別人的問題,這樣才不會被別人的邏輯牽著鼻 子走 4小時前 張宸聞: 百分之300的支持你啦! 3小時前 Serena Wei: 跟他拼了。決不讓步 2小時前傳自手機 王子安: 老大加油,公共梯間不能否置放鞋子,是有法院判 2小時前 十方: 真理一旦退讓,與歪道無異。周老師別灰心,要相信一件事實就 是...「喜歡躲在後面不敢見人的人,通常是很xx(自己想)」。再者: 從"郭元益樓上衛生紙事件"至此"兩、三雙破鞋"事件,我對周老師的景 仰有如濤濤江水丫。 約 1 小時前 WU Amanda: 就真的會有這種人,做了理虧的事還能不心虛的大聲指責 反說是對方的錯,真令人搖頭。有點懷疑留言的人是不是根本是你們大 樓裡的鄰居? 10分鐘前 周高銘 to :十方,你說"郭元益樓上衛生紙事件”,應指的是"道德上 的瑕疵"那篇,我差點都忘記了!
30樓說的話太沒道理~你說打著為民除害做著傷害友誼的事~首先~誰 跟你有友誼呢?你自己不尊重別人~叫誰來尊重你?你說是找麻煩?那 鞋子堆放~影響逃生~這筆帳就算在你頭上囉~最好先簽個切結書來再 說~說是炒房~話題扯遠了~
Vera Liu : 這麼愛放…拿強力膠把他鞋子黏死在走道好了~~放個徹 底!9月8日 21:15 傳自手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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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無意間看到您的這一篇文章, 因為我最近也遭遇相同的棘手問題,正在網路上找尋相關 處理方法,因此也關心著此事件的後續發展, 不知道後面的狀況是否有獲得改善? 亦或是有打成另一篇網誌呢? 如果有,我也想多加了解您的經驗分享(因為找不到) 謝謝
我們那位鄰居,因為我在開會時被我這樣一 講,她把鞋給收了, 但久了後, 她又繼續放了,哈! 但因他跟我不同樓層, 我實在不想管他了,我們這樓層沒人放就好! 千金買房,萬金買鄰! 遇到哪種鄰居算運氣啦!
你好!我這幾天也是在跟隔壁鄰居,j為了希望他們不要將鞋子放在門口在找相關法律問題! 真的遇到沒品的還真的很傷,看到大廈管理法,讓我信心大增! 鞋子不是一雙兩雙問題,而是真的不好看, 又會有臭味!視覺,味覺都不舒服, 大家好不容易辛苦買的房子不就是希望,有個舒適環境空間 所以真的做個有品的好鄰居,這樣一來大家才能共同維護住宅環境,也很開心看到你們的討論區讓我有所收穫
有時鄰居就是擔心會撕破臉, 先跟放鞋子的鄰居用溝通的方式,看他們會不會自己收! 有時太強硬 , 鄰居也做不成 , 一開始她可能給你收起來 , 久了她又擺出來了! 我是覺得一開始挑房子就要慎選,外面很多鞋子和鞋櫃的,你就不要搬入了 , 因為已習慣這麼久 ,你沒辦法改變什麼的!
版主你好,我是路過的訪客,最近也在了解公共空間是否能擺放鞋墊等議題。 從以下新聞來看,這仍是一個具爭議性議題,爭議的地方在於法規對雜物的定義不夠明確。 沒有阻礙動線?鞋櫃不算是「雜物」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 http://setmoney.sanlih.com.tw:8080/News.aspx?NewsID=137321 另外,公共空間完全不放置任何物品確實最公平且易於管理,這部分應該也是大多數人認同的共識。 但不得不承認,門口擺放鞋墊或少許鞋子,對有些人來說確實可帶來很大的方便,因此才會一直到現在,每個社區多多少少仍會有這樣的爭議。
您好, 其實管委會在法律上並沒有執行的能力,你們收走鞋子,已是有問題的
打到1999匿名舉發.並指名是那戶(連那三戶)那三戶就等都發局公文了
誰說管委會沒執行能力的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項就有要求委員要有執行力了 ,住戶買的房子只限在門內(這是律師出來說明過的google可查),門外是公共空間不放雜物(也是區權會共同決定) 管委會有決對約執行力的
鞋子 腳踏墊算不算雜物呢? 剛搬進一個社區 鄰居們都將鞋子放在門口 他們說區權會通過可以放鞋子雨傘等雜物 但鞋櫃這種較大型物體則不能放 這個觀念是正確的嗎? 天哪 我回家都深怕會踩到他們的鞋子呀😭
腳踏墊.1支涼鞋都算雜物 區權會決議的事項不可以抵觸營建署的法條 正所謂子法不可抵觸母法就是這意思
我好欣賞您的正義感。真希望我們大樓的管委會也能像您一樣充滿正義 。災難不知何時降臨,伴隨著也是中斷電源供應的系統。黑漆一片,清空真的非常重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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